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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损,名誉,事宜,律师](/static/wddqxz/img/rand/big_52.jpg)
律 师 函
(20XX)粤扬函字第 号
网名:XXX(公众号:XXXXXXX)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微博账号:XXX)的委托,如下简称“委托人”,指派本律师就阁下发布恶意诋毁、侮辱委托人的言论,严重损害委托人名誉等事宜,向阁下严正致函如下:
本律师依据委托人的介绍及提供的XX新闻链接及截图等侮辱、诽谤及名誉权损害资料,可知:
阁下从20XX年XX月XX日开始通过腾讯新闻账户【XXX】发布恶意诋毁、侮辱委托人的言论(链接:https://v***************X00),委托人并未跟踪XXX,该侵权网页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属于对委托人的人身攻击、侮辱委托人,干扰委托人的正常生活,已经对我委托人造成严重名誉侵权。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阁下这些侮辱、诽谤信息给委托人带来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隐私、名誉及肖像权。
任何人意图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246条、《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追究阁下侮辱罪、诽谤罪。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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