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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头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打造石门头平安教育形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县教育局、中心校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小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责任追究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出现的消防、校舍、食品卫生以及治安、交通、溺水、失盗等安全问题,除触犯法律的相关责任人需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均为南任追究内容。
二、责任追究主体
对安全工作贯彻不力,在责任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班级,直接责任人及学校校长、主任分管领导、班主任为责任追究主体。
三、责任追究办法
本规定处理形式为考核扣分、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报请中心校给予免职、待岗、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等相应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请中心校给予相应处分,考核定为不合格、转岗、试聘、待岗、教干的就地免职。
1、检查不及时,采取的措施不到位,造成校园风房屋、厕所倒塌事故的。
2、检查维修不到位,致学校设备设施等出现安全问题,造成学生伤害的。
3、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失火事故,因
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的火灾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校园内发生触电、交通、溺水等造成学生伤害的。
5、安全卫生员对小卖部、食堂等饮食问题督查不力,对学生教育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6、教育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发现传染病疫情工作不到位,人为因素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7、没有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制度,不注重养成教育,在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造成学生伤害的。
8、工作简单粗暴,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或因不科学的过激教育手段致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造成学生自残自杀的。
9、污辱、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扣1—30分,情节严重的报请中心校给予相应处分。
1、没有认真履行学校的安全制度,没有及时适时有效的安全教育,学生在校外发生交通、溺水、触电等意外事故的。
2、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没选路长,护送不到位,进出无序,防护措施不得力,发生交通、溺水事故的。
3、对责任范围内的设施检查不到位,采取排除隐患措施不力,发生院墙倒塌的。
4、对责任范围内的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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