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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1999年7月31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规定缴存设立专用户口,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手续,并符合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指导性规范限定的条件对商品房预售进行资金管理。
(二)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其认购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由其本人向管理银行拨付,或者在规定的银行部门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信托投资,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的银行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获得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的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的账户进行管理,仅准予用于房地产以及到期回收预付费用的支出。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原则,依法披露缴存、使用情况,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指导性规范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资金缴存的监督管理。 三、法律和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给予行政处罚: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或未按规定缴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审慎原则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的; 4.未按规定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信息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一次性将多款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移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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