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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仙姑、东莞市绪辉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19-03-28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仙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绪辉鞋业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仙姑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仙姑,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红,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绪辉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君,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事实
上诉人黄仙姑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绪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理了本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黄仙姑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一、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13日解除;二、支付黄仙姑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的加班费41305.95元;三、支付黄仙姑2018年3月1日至4月12日未付工资9982.83元;四、支付黄仙姑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1712.07元;五、支付黄仙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61.19元;六、医疗费用5546.94元;以上合计142608.98元;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绪辉公司承担。
绪辉公司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绪辉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1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903元;医疗费用5546.94元,以上合计33167.94元;二、诉讼费由黄仙姑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参照《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黄仙姑与绪辉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解除劳动
关系;二、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差额3806.9元;三、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2018年3月的工资2814.5元,4月的工资1380.1元;四、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14.5元;五、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707.9元;六、限绪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仙姑支付医疗费5546.94元;七、驳回黄仙姑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绪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仙姑负担5元,由绪辉公司负担5元。黄仙姑已申请免交,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书。 黄仙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改判绪辉公司向黄仙姑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的加班费41305.95元;2018年3月、4月工资9982.83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61.1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712.07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绪辉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双方未举证证明黄仙姑的具体工作时间、加班时间而直接酌情认定黄仙姑的出勤情况,是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黄仙姑提供的工资条是得到绪辉公司确认的,该工资条是一份确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该工资条无论是从结构、形式还是计算方式都能够证实黄仙姑的每月工作天数、每日工作小时数,从项目"应上班天数"记录对应月份和应上班30、31天可以看出,绪辉公司所发工资对应的是当月必须全月上班,从项目"请假旷工迟到应扣款","全勤""应发工资"可以证实黄仙姑每月的上班天数,如2017年7月,无扣款并给全勤可以确认当月上班31天,其他月份也可以计算证实,从项目"请假小时"、"旷工小时"和"备注"可以证实每天上班12小时,一审法院未对工资条证明事实进行审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的考勤及工资条都属于用人单位保管,属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由绪辉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绪辉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与工资条记录的事实不一致,说明考勤表是修改、编辑的伪造证据,应依法追究绪辉公司的法律责任,请二审法院依法核算黄仙姑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加班工资,2018年3月、4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绪辉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解除与黄仙姑的劳动合同关系。
绪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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