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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人生观特征
事物的特征常常表达了其固有或特有的属性,作为“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标志”,这种属性往往是在与同类事物的对比当中所反映出的差异。探讨犯罪人的人生观特征,是将犯罪人作为一个整体(群体)来认识,以期获得该群体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真实信息。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人们就将犯罪视为一种“魔鬼附身”的产物。这种观点看似荒诞,其实相当睿慧,它表明了当时的智者就觉察到犯罪不只是一种简单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之“魔”被内化入犯罪人精神世界导致的恶行。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精神世界即心理空间是由一系列要素组成的结构系统,这些要素的特性和组合方式不同,则人性不同,人对世界的影响和作用亦相径庭。从主观层面来看,人之所以犯罪,就是因其形成了犯罪心理结构。该结构是支持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其根源是犯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错误地选择、吸纳了外界的大量消极因素,并将其内化入自身的精神世界,使自己的心理品质发生异化。它决定了犯罪人具有与社会规范和要求相悖的“魔性”,也是驱使个体发生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根据。犯罪心理结构具体是由哪些心理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发生了怎样的畸变?参考犯罪心理学界的相关研究并对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进行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似可作出以下解析。
一、犯罪人的认知结构集中表现为四大根本观念
阴暗的世界观。世界观是人的认知结构的核心,也是个体心理的主导力量。犯罪人的世界观最突出的特点是:只看到社会生活中的消极、负面现象,造成对现实的严重否定或悖逆。阴暗的世界观构成犯罪心理结构的核心和基础。
病变的人生观。人生观决定着人对人生的基本态度和行为方式,也决定着人生活动的性质和方向。犯罪人的人生观最突出的特点是极端的唯我化。唯我独尊的病变的人生观驱使人选择畸形的人生态度和行为方式。
扭曲的道德观。一定的道德观使人产生“良心”体验,从内在约束人的行为。是非善恶评价的混乱、颠倒以及缺乏或丧失“良心”体验,是犯罪人道德观的突出特点。这种道德观使得犯罪人在实施违背道德、伤害他人及社会的恶行时缺乏或没有内疚感。
淡薄的法纪观。犯罪人的法纪观突出表现为对社会法纪的无知、漠视和敌视。“无知者”一般是文化层次低下者或对法纪置若罔闻的法盲,由于无知而“无畏”地去犯罪。“漠视者”是知晓但轻视或蔑视法纪,造成知法犯法。“敌视者”则是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心理,对法纪心怀仇恨,有意要与之对抗。
二、动力结构要素
犯罪主体的动力结构主要表现为:
强烈、畸变的需要。犯罪人的需要最突出的特点是:内容的反常理、反社会性以及动能的高强度。强烈、畸变的需要构成犯罪行为的强大动力源。
低下的兴趣。兴趣即人力求参与并探究某种事物的心理指向。兴趣能够将人的精神朝向并集中于特定事物,调动出追究其内在奥秘的热情和行为积极性。犯罪人的兴趣具有低层次、强刺激和乏理智的鲜明特征。
三、自控结构要素
稚弱或歪曲的自我认识。犯罪人的自我认识其突出特点是不成熟性、歪曲性和盲目性。表现为许多犯罪人对自己的认识很模糊,盲目地否定自我或扩张自我;人格幼稚、固执、狭隘、放纵,缺乏自知之明。
低层次或病态的自我体验。表现为容易沉浸在生理的、物质的需要得以满足的愉悦感中,对庸俗、低级、丑陋或病态的精神生活津津乐道。
失效或反向的自我调控。犯罪人的自我调控突出表现为调控无效或反向化。 四、个性特征结构要素
特定的气质。犯罪人的气质给其心理结构涂上了独特的动力色彩,对犯罪率的高低、犯罪类型和
手段产生着影响。
不良的性格特征。犯罪人的性格其突出特点是具有严重的消极性。而缺乏高尚的情操、良心体验和罪责感,是所有犯罪人的共同特征。
从事犯罪活动的能力。这种能力随着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不断得以强化,逐渐上升为娴熟的犯罪技能和技巧。
不良的行为习惯。大量案例表明,不良行为习惯与犯罪之间是一个连续、渐变和加速下滑的过程,大多数犯罪人在涉足犯罪泥沼以前就已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
五、潜意识要素
潜意识鬼使神差地操纵、驱使人实施不自觉的、有悖社会规范的行为。
分析犯罪人的本质特征,首先要对人的基本属性进行认识。当我们抽象并概括地对“人”进行分析时,不难发现对人的基本属性的解读可以由外延向内涵逐层面地予以解析。在此,所谓属性可以定义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为了正确地了解事物的性质,必须把握事物各方面属性的总和,抓住事物的本质属性。”[3]
首先,人是物质的人,是一种客观存在,在这一点上具有所有物质形态的共同属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不依赖于意识而又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4]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们的视角更多地关注人以外的物质,忽略了人本身所具有的物质属性。当我们把视角置于宇宙观的层面时,更能够肯定人的物质性。同时,人类对自身存在和他人存在的意识,都从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角度,说明了人所具有的客观实在的属性。
既然人是物质的,它同样可以用我们认识物质的方法去进行描述,具有各种物质特征。其一表现为人的可知性,人类可以认识和反映自身,可以在认识的基础上改变自身,但这种认识处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甚至是不可穷尽的;其二人是有机体,具有具体的形态,可以用物理学和人类学的方法去进行观察与测量。而形态的构成,在结构上表现为系统性与结构性,在内容上可以用粒子或分子等物理学变量进行解构;其三人有物质的变化性。这种变化可以是发展的正向变化,也可以是倒退的负向变化。可以是发生在物质内部的结构性变化;也可以是发生在外部的形态变化。
虽然人是物质的,但不等于物质属性是人的惟一属性。简单地说,人所具的物质属性和一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客观实在一样,都是一种存在的形式。由此可见人的第一种属性物质性的主要特征——存在性。作为一种存在的物质,可以采用人类学或解剖学的物理方法对人进行测量与描述,并由此而发现个体间在外部面貌、骨骼结构等方面的差别。
其次,人是生物的人,人作为一种生物,必然受生物规律的制约,他可以被视为自然界物质运动的一种高级形式,化学进化到一定阶段所出现的被称为生命的物质。在生物分类学上,人属于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哺乳纲——灵长目——人科,在这一点上,人与其他动物相同,无法摆脱自然界及其必然性。
就人类社会本身而言,以社会为主体去认识人时,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及关系性无疑是具有决定性的。但当我们以人为主体去进行观察时,每一个具体个人并不由于具有社会属性而具有完全相同的个体特征,而是由于每个人所面对的具体关系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人生。比如属于首属群体的家庭是我们无法选择的,而家庭环境与教养,又直接影响到个体的社会化水平,阐明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文化背景下,每个人的社会化结果不同。社会化结果往往从个体的认知和行为方面表现出来,认知可视为个体以往反映的结果,成为个体看待世界、衡量事物、处理事件的主观标准和过程;而行为作为具体的反应,永远建立在以往能动反映和选择反映的基础之上。用认知心理学的观点分析,就是个体对信息加工并做出反应的过程,受制于以往信息选择、存储的制约,充分表现了思想人的能动性和选择性。正是由于每个人具有不同的物质、生物基础,成长于不同的社会化环境,也就必然出现不同的心理活动和结果。
进一步说,人作为物质具有客观的存在性,作为存在着的生物体他首先要完成对环境的适应,这种适应包括对自身内部生物自然规律的适应、对外部自然界的适应、对人类社会的人文环境的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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