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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玲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 【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李玲娆 【当事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李玲娆 【当事人-个人】李玲娆
【当事人-公司】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李玲娆 【权责关键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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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3:38:05
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玲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4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戴智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巧梅,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玲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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