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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为提高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浙研教字〔2017〕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要求
第一条 评选原则。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要遵循科学精神,以质量提升为主旨,本着“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评选工作。
第二条 评选范围比例。评选范围主要为本学年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当年获硕士学位人数的10%。
第三条 评选时间:每年6月份。
第四条 论文符合《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发〔2019〕72号)、《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发〔2019〕73号)等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和论文答辩管理要求。
第五条 评选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分别进行。学术学位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的重要问题,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实践领域,具有明确的实践导向,选题新颖,属于行业领域中较前沿的问题。
第六条 论文送审结果出现“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论文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意见的不参加评选;涉密硕士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经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的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导向性。论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论文研究要紧密围绕一级学科发展或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反映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其中学术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应体现鲜明的学术性;专业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应体现鲜明的应用性、现实性。
第八条 创新性。论文具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突出,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第九条 规范性。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体现作者具有较好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申请。申请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已完成的学位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即可受理。
第十一条 评审与推荐。论文答辩获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且同意推荐其参评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比要求进行评审,投票通过并公示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审议与公示。研究生院审核学院推荐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择优推荐参评省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并公示。
第十三条 审定与公布。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审定,予以发文。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学校向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省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按最高等级计算。
第十六条 对获省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颁发证书,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纪问题处理。对已获奖的论文,一经认定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即取消其证书,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依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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