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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东、戚雪婷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5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情况虽属实,但原判对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现上诉人据此请求二审再予从轻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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