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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了彰显宪法,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规范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1、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党组成员新任职时,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新任职时,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局机关内设各队、站、股、室负责人新任职时,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4、局机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职新任职时,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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