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

2022-12-28 18:09: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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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一叶

法学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只是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于死刑,死刑缓行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减刑的限度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刑期的1/2,无期的不得少于13年,死刑减为无期的,无期又减为25年又减刑的不能少于20年;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一般应间隔1年以上;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比照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两年以后,可减为10年以上,又犯新罪,新罪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为无期徒刑的,3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确有重大立功的或未成年罪犯的减刑的间隔可以相应减短。 减刑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执行

假释 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刑1/2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可以不受以上执行限制 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的犯罪分子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假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执行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阻止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一叶一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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