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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使培养 的人才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转专业原则
1.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
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规划,择优办理,一经转入,将不再调回原 专业。
2. 转专业仅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优秀本、专科有学籍在校生, 专
升本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3. 专业跨文、理大类的不允许转专业。
4. 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进行。学制相同、专业门类 相
近的专业,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一般控制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 总数 15%以内; 专业门类不同的专业, 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控制在
5%以内。
二、转专业条件 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申请转专业:
1. 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 受
过任何处分。
2.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各门课程(含必修课、限选 课)
均考试及格,且课程总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15%以内,跨门类 转专业者课程总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5%以内,并同时满足上述转
专业原则。
3. 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要求。 下列情况不
受以上条件限制: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
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者。
三、转专业程序
1.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前 4 周内向所在学院
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2. 各学院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进行资格审查,院(系、
部)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 材料报送教务处。
3. 教务处根据有学籍在校生人数确定转专业学生人数,并对学
院上报学生转专业材料进行复审,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交学校审 阅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
4. 教务处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学
院及部门。
5.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处学籍管理
科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转专业学生的有关要求
1. 转专业学生的学习课程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转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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