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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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期刊名称】《兵团工运》 【年(),期】2016(000)007 【总页数】1(P39) 【正文语种】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由我国劳动立法规定的一种企业内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它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下,通过推选等方式产生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遵循一定原则,调解处理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协调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1.群众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依法成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性调解组织。它的组织成分及其调解活动。不仅建立在广泛的职工群众基础之上,而且需要职工群众的直接参与。

2.自治性。社会主义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确立了劳动者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决定了人民群众可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企业内部事务。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企业内部职工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有效形式和途径。企业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调解劳动争议,不受个人、企业行政和企业外其它组织的干预,具有自治属性。


3.非诉讼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审判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活动没有严格详尽的法定程序,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强制当事人执行,属于一种诉讼外调解制度

我国现行调解制度比较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比较,其调解的基本特征相同,都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的方式,排解争议。但是,它们在调解的主体、任务和效力等方面又有区别:

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由该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主持.法院调解是由审案的合议庭或审判员主持,仲裁调解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行政调解由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主持,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

2.调解的任务不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内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法院调解处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目前,各种仲裁制度在我国发展很快,由国家立法规定的几类主要仲裁制度,有劳动争议仲裁、经济合同仲裁、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技术合同仲裁等,按照法定权限可以分为调解劳动争议、国内经济纠纷、对外经济合作中的争议、海事争议、技术合同争议等。行政调解是各部门或主管机关对隶属单位成员,以及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纠纷进行调解,主要是调解一些经济、民事和劳动纠纷: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调解一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

3.调解的效力不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调


解属于诉讼内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执行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并且,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离婚案件除外),或者上诉。仲裁调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国家立法确立的仲裁制度,例如劳动争议仲裁、经济合同仲裁等。生效的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要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事当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类是按部门和地方规定设立的仲裁制度,例如人事仲裁、消费者权益仲裁,仲裁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引起强制执行的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劳动争议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它是劳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对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明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

2.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3.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上述规定,并结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可将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自愿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合情合理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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