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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工资制度
(工资的构成) 第一
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
条
1. 基本工资; 2. 交通津贴;
3. 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
第 二 1. 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 条 事项后,由人事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 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工局所制订的最低给付额。 3. 员工因私事请假或迟到、早退、私自外出而未能执行勤务所造成的缺
勤,不得给予其工资,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等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订雇用合同书 4.
加以明确。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第 三 1. 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 条 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计 算并发放工作时
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小时工资部分)X
1.25=加班津贴
2.深夜执行勤务者(从晚上 10点到翌日清晨 5点) ,则应加给上项所 得的四
分之一,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交通津贴)
第 四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五公里以上者,则依公司所制订 条 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尾数的处理)
第 五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 条 入的方法计算。
(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第 六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条
( 1 )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
( 3 )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 4 )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 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庆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第 七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 21 日开始到当月的 20 日为止,并以当月的 条 29 日为工资给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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