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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及其警示意义
为什么极端推崇个人自由的尼采会激烈抨击自由主义?这源于尼采对人与自由的全新的理解。这种以对传统形而上学主体观的解构为基础而展开的批判,是随着反形而上学浪潮而兴起的对自由主义的新的更深层次的内在批判。面对这一挑战,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有必要在新的视域下认真反省自身的真正意义与使命,既坚守自身在人类自由实现过程中的应有地位与价值,也应清醒地认识并正视自身的局限性。
但是,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来说,这种批判如果只是针对自由主义,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从存在意义上的自由来看,一切存在者意义上的自由的具体体现形态由于总是处于特定的时空之中,因而不能不是有限的,在敞开了自由的某一面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遮蔽了更多的层面。实际上,对自由主义价值体系以及制度形态的质疑和批判,不仅适用于自由的任何一种具体的实现形态,也适用于其他任何一种理论和实践活动。
更重要的是,存在总是存在者的存在,总要通过存在者显现出来,哪怕是以假相的形式显现出来。这意味着,主体、人既是存在的近邻,是永远处于超越过程中的“此”之“在”,同时也不能不是一种存在者。作为“肉身的”存在者,他必然处于空间之中,是现成在场的个人,这样的个人之间当然具有内在相通的普遍本性,具有固有的本质;而作为思维抽象的结果,“个人”概念也必然具有抽象普遍的内涵。理性思维所揭示和表达的“个人”只能是这样的抽象个人,因而决定了与之对应的法权只能是普遍而抽象的。那种所谓完全本己、不可通约的“个人”才真的是令人难以理喻的“幽灵”。与之相应,所谓存在意义上的自由也必然通过各种具体的、存在者意义上的自由形态显现出来。而各种存在者意义上的自由实现形态包括自由主义的人权诉求及制度建构,总是处于特定的空间层次,具有各自特定的对象与内涵,任何更高的自由追求都必须以基本的自由为基础和保障。没有起码的制度保障,庄子、嵇康式的超然物外的忘我之游终会与《广陵散》一起成为绝响。甚至批判人权、反人权的自由也必然在有人权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同样,任何一种具体的自由形态也不可避免地有着这样那样的局限性。它们只能显现出自由的某一面,没有也不可能显现存在意义上的整个自由本身。
而尼采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的根本错误在于,一方面混淆了其所谓存在意义上的自由与自由主义这种存在者意义上的自由形态之间的根本“层次”之别,将二者置于同一个层次,以前者为准则和武器批评后者;另一方面又将二者完全分割、对立起来,因而从错误的前提出发,得出了近乎荒谬的结论。
这一切警示我们,应该在辨明基点与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由民主政治的真正意义与使命——自觉认识到自身在人类自由实现过程中的应有地位与价值,清醒地认识并正视自身的局限性——没有也不可能穷尽人类自由的无限内涵,从而更自觉地担当起自己所应担当且能担当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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