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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职人员工资制度
企业兼职人职薪资制度
第一条 薪资的组成:
兼职人员的薪资,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基本薪资;
2.规准时间外加班津贴; 3.交通津贴。
第二条 基本薪资:
兼职人员的基本薪资规定以下:
1.基本薪资决定的原则是,观察企业职工所担当的职务、技术、经验、年纪等事项后, 由人事部依据个人表现分别制定;
2.基本薪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部门所制定的最低支付额;
3.兼职人员因私事告假或迟到、早走、擅自出门而造成的少勤,不得赐予其薪资,应 从薪资中直接扣除相等的少勤基本薪资额;
4.企业与兼职人员共同完成基本薪资的协议后, 应由人事部制定聘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三条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对付给津贴,详细规定以下:
1.兼职职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伸时,或于休假日返
回企业工作时,应依以下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计算加班津贴:基本薪资(小时薪资部分)×1.25=加班津贴;
2.深夜履行公事者(从夜晚 10点到第二天清早 5点),则应加给上项所得的四分之一, 作为深夜工作的津贴。
第四条 交通津贴:兼职职工从住所到企业上班的单程距离超出 6公里者,依据企业交 通津贴细则给付,并参照其出勤情况。 第五条 薪资扣除:
对兼职人员扣除薪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以下规定的扣除额应从薪金中直接扣除: 1)个人薪金所得税;
2)依据企业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3)其余法律规定事项。
2.薪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职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自己。 第六条 薪资计算时期及薪资支给日:薪资计算时期以前一个月 21日开始到当月的 20 日为止,并以当月的 29日为薪资支付日。
第七条 辞职或辞退时的薪金:兼职职工申请辞职或被解聘时的薪金,应从辞职日的七 日内计算并支付该职工已履行工作任务所应得的薪金。
第八条 奖金:兼职职工服务届满 1年以上且表现优秀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部评定 为绩效优秀的职工,则可予以奖赏。
公司兼职人员工资制度
第九条 奖金计算及给付: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薪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 据
职工的表现,个别发放。
7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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