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

2023-01-11 12:08: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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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干部人事,档案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室实际,制定以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 一、收集制度

()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的收集范围,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 息及规律,不失时机地向材料形成部门收集归档 材料,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收进材料 的时间顺序,登记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登记薄》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内。

()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订正或补送、补办,限期报送。 ()统一布置填写的归档材料,应限定时间,及时收集,逾期不报的,予以催收。

()定期核查所管理的档案,发现所缺材料,及时登记在《索取所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登记簿》上,主动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部门归档。形成的档案材料纸张规格宽19CM,长26CM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二、鉴别制度

()以中央有关文件为依据和准绳,认真鉴别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做到:鉴别准确,取舍得当,手续完备。 ()鉴别中,应对收集归档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有关情况的确认,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慎重对待材料取舍,以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精炼和实用。

()从干部人事档案中剔除的材料,必须由专人审核把关,重要材料的取舍,应请示分管领导。 ()经鉴别后,确定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近期形成的不符合要求,但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部门,提出意见,进行订正,限期返回。 2、不属于归档范围,但须退还本人保管的材料,应开列详细清单,经领导批准,个人签名(或盖章)后,退还本人;对不宜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应由分管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3、没有保存价值、重复无用或不实的材料,登记造册,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再作销毁。

4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需要暂存干部人事档案袋()中备查的材料,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存入。

5、伪造或涂改档案内容的材料,应及时消除,并报分管领导,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三、整理制度

()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要求,整理干部人事档案,做到:整理的档案真实、完整、规范 ()应配备复印机、扎孔机等必需的档案整 理工具,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卷皮、目录纸、类角号等文具用品。不得因没有整理工具而省略必要的技术加工程序,降低档案整理的工作质量。 ()整理工作的场地,应安全保密,便于工 作。非档案整理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整理场所。

()整理档案过程中,应做到:鉴别认真, 类准确;编排有序,层次清楚;加工合理,裱糊 整;目录清楚,字迹工整;四边整齐,装订美观。

()整理档案中,应加强保卫和保密工作严禁吸烟,不能随意谈论或泄漏档案的内容,不能丢失档案内的片纸只字,不能折皱或损坏档案材料。

()每两年对所管理的档案进行一次新的材料补充和整理工作对整理后的每卷档案,应填写验收卡,经认真核对验收后,方可入库。 四、查()制度

()凡涉及以下情况需查阅当事人档案的, 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l、涉及当事人入党()、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或甄别历史案件、福利待遇、退()休、治丧等,可查阅本人档案。

2、因当事人已故或重病不能书写和口述的, 可提供其履历和自传中的有关部分。因其他特殊 原因,必须从当事人档案中取旁证材料的,可提供有关部分。

3、纪检、监察、公安、保卫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中的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 ()当事人亲属入党升学、参军等政审,不必查阅其本人档案,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 案。

()()阅干部档案应按照阅档规定,填 写《申请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报告表》(简称《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办理借阅手续。

()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 应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查阅档案室管理的已故人员的档案,应 填写《申报表》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方可查阅。 ()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 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写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档案室应配置计算机,将干部人事档案 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内。人员情况发生变化, 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保证信息内容翔实、准确,信息查询检索迅速。信息的提供利用,应按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行登记。

()查阅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应经 分管领导审批,并填写《登记表》方可查阅。 五、转递制度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 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人员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 ()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人事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成批移交的要派专人护送。

()转出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项目详细登记,并随档案一并严格包封,骑缝应加盖公章或贴密封签。

()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的,应及时催收。 六、保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 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不准带干部人事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 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档案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提供查阅档案前,要核对查阅人员的关 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档案库房除管理档案人员和主管领导 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七、保管制度

()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与利用的要求, 对所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做到:安全保管,便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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