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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提供、发表资料和进行宣传 报道审查、审批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 实施办法、《新闻出版保密管理规定》、《XXX保密资格标准》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发表各 类文章(包括学术报告、论文、先进事迹、业绩报告材料等)、对外公告、信 息披露、进行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等事项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三条 保密审查审批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自审与送审 相结合”、“先审后用,先审后发”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发表各类文章和进行宣传报道,按以下审查 审批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 涉密人员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时,其所在部门、活动的牵头部门 和公司应对其进行保密提醒。
(二) 涉密人员出国、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除在外事部门办理出 境审批手续外,承办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对外交流和宣传稿件、材料保密审 批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公司管理部、 保密办审定。对一年内数次出国、 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一次。
(三) 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向公司保密办 通报,同时告知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到公司保密办履行保密提醒手续,承诺 履行保密义务。
(四)公司保密办审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报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 批。
(五)如无法确定对外提供、发表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涉密情况,由公 司保密办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专家组进行鉴定。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批准。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外介绍情况、提供稿件、出版刊物、撰写论文时, 不得涉及保密事项。涉及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稿件,须经本部门领导、 管理部及保密办审查。
第六条 部门或个人接受外部采访时,首先向部门申报,由部门负责向公 司报批。涉及军工科研、生产情况的对外重大宣传口径,未经保密办审批, 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在新闻媒体报道。
第七条 一般涉密事项的采访须经保密办同意并提出保密要求,被采访或 提供信息部门及个人,应主动向采编人员申明哪些是属于国家秘密事项,采 访后的稿件、作品、声像等,公开发表前,由接待单位进行审查,公司领导 把关。
第八条 撰写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禁止在论文中直接引用通过试 验直接采集到的数据,以及通过秘密途径收集到的国外情报的内容。
第九条 对于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产品、设备和技术资料, 以及获得相关物品的渠道和手段,必须严格限定和控制知悉范围,并且应对 知悉情况的人员做出明确的书面记载。严禁对外宣传和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条 拟在内部报刊发表的,反映我公司科研生产、外事外贸、经营管 理等方面的稿件,必须经过:作者部门一一编辑一一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复 审(不明确事项保密办、公司领导审查)。
第十一条 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时,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后,通过 机要通信或专人传递。对于报送或传递的涉密资料,承办部门应对资料名称、 密级级别、报送或传递的份数、页数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要求,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向协作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涉 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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