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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烟草公司公文
第一条烟草公司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的领导和检查,并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
第二条烟草公司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政策规范要求;公文写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烟草行业公文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机关各部门不得对外行文。市局(公司)可以与具有行政职能的同级单位联合行文。在报刊上发布及张贴的行政规章和公告的事项,应当视为正式文件,可不再发文。
第四条烟草公司公文起草:公文主要内容涉及哪个职能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起草并流转到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公文复核:烟草公司办公室结合以前印发的同类公文精神,提出承办意见,提交领导审批;公文审批: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经理签发。
第五条烟草公司办公室签收公文,提出拟办意见。国家局(总公司)及其司局单位、省局(公司)、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公文,直接呈报主要领导阅示。其它单位部门的公文,报分管领导阅示。一般公函,根据公函内容和具体情况,流转到相关部门传阅处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规范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拟稿部门并说明
理由。
第六条对发文的复核意见、会签意见、审批意见,要表述明确,并签署姓名全称和具体时间,对公文的传阅具体事项主批人应当明确处理意见,并签署姓名全称和具体时间,其他传阅人圈阅视为同意或已阅知。
第七条烟草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文处理的催办和督导工作,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及期催办,保证公文流程的高效运转和公文精神的及时贯彻。第八条公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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