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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张玉龙
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10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了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在配套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落实;两个责任;问题;建议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意识不强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是关键。但有些部门主要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认识,主要表现:一是思想上麻痹不想抓,没有能够真正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担心过多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认识上有误区不愿抓,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抓了会出力不讨好,只要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就行了,没有把它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三是心态上消极应对不真抓,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喊口号、发文件,上级检查时抓一阵、出了问题时抓一阵,被动应付了事。四是操作上办法不多不会抓,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学习、不了解,对如何抓、怎么抓不思考,不知从哪入手。 (二)责任界定不明
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责任的界定过于笼统、过于宽泛,“两个责任”有待进一步理清。其中“党委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履行的主体责任没有作分层次界定,没有体现每个人、每个岗位应该履行什么责任、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虽然内涵得到深化和发展,但作分层次界定党委主体责任也是当务之急。“纪委负监督责任”在《规定》中没有提及,相关配套细则和制度中也没有界定,仍需作进一步规范。 (三)日常监督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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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是靠年初分解、年中督查、年终考核三个时段,没有建立经常性的督导、检查、提醒制度。党务、政务公开程度和范围不够,群众有监督意愿却不了解情况。一些基层纪委(纪检组)受惯性思维影响,存在监督责任缺位、错位、不到位现象,甚至缺乏责任担当导致主业荒废,问责监督执纪效果大打折扣。一些领导干部更是责任意识淡薄,上级布置时动手抓一下,检查时临时应付一次,考核时重视一会,对分管部门长期失管、失教、失察、失监。 (四)考核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上欠缺科学统一、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对考核对象特别是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难以作出精确评判,在责任考核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程序和有效依据,导致实行责任考核时普遍存在着好人主义和形式主义。同时,在考核结果运用方面也存在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脱钩,存在责任履不履,履行好不好都一个样的现象。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
党风廉政建设没有明确的执行主体,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追责无人过问的问题。责任追究程序不明确,对查出的问题应追到几级,追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随意性强。在执行中,有时存在保护主义、好人主义,对责任追究案件采取护短态度,出现执纪不严、追究不到位问题。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建议 (一)抓好责任分解,确保责任分解到位
一是进行静态责任分解。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努力让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蔚然成风。要按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职责交叉的,应明确谁负主要领导责任,谁负重要领导责任。党委领导成员都要坚持“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主管、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加强对主管、分管的地区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是进行动态任务分解,把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的部门,并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1.明确工作标准。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每一项任务的具体评价标准,如相关部门、岗位的工作应达到什么标准?出了问题应承担哪些责任?怎样追究?都应予以界定,便于检查、考核和追究。2.明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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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时限。每一次任务的部署、实施、完成有具体的时间要求,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有步骤地健康发展。3.明确保障措施。根据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4.明确监督主体。在每项任务的完成过程中,要有专门机构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才有依据。
(二)完善考核机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要从整体上把握考核工作,做到思想上克服好人主义、作风上克服庸俗主义、工作上克服形式主义、行为上克服官僚主义。选择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把看、查、评摆在前面,把听摆在后面,先掌握具体情况,然后通过“听”来对照、验证、补充;参加测评的人员由考核组指定,参加测评人员要以一线群众为主,要有各方面的代表;考核组的考核评估结论要全体考核组成员签名,考核的初步意见要在被考核单位进行公示。
要建立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和考核方法。指标体系应包括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教育管理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责任考核要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能量化的考核内容要尽量量化,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民主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之一。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要载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是认真执行定期汇报制。以书面、工作例会等形式,每季度汇报一次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内容完成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督促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二是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深入了解各部门单位,尤其是重点领域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纠正。三是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做到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党务、政务公开,全面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设立公开电话、举报信箱,及时监督、反映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切实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四是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实施责任追究倒查制,出了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实行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不搞下不为例、既往不咎。杜绝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充分调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切实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对那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单位,不仅要“一票否决”,还要对单位领导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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