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2023-01-27 12:08: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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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中规定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备注:高危行业指: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较大危险行业: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安监总局11号令《注册安全工程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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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国家安监总局《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六、《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安生产管理工作经历。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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