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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执
法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4.15
• 【字 号】京政办函[2006]13号 • 【施行日期】2006.04.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执法职责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6]13号)
市药品监督局、市编办:
你们报来的《关于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执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药监办[2006]6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京编委[2004]1号),按照职责权限,市药品监督局及其分局承担本市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执法职责(包括行政处罚职责)。
市药品监督局及其分局要认真履行对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做好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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