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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中共****纪委 ****区监察局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严格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区纪发〔20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本系统现已配备到局机关、直属单位、有关学校、幼儿园、职教中心等单位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是指领导公务活动、教师业务活动和学生有关活动,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以下用途调度:
(一)单位人员的学习、交流活动用车; (二)接待市、区和外省市人员考察调研用车; (三)参加市、区召开的会议用车;
(四)在职教师或离退休教师外出活动用车; (五)接送学生校外活动用车; (六)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四条 严格实行车辆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实行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调节使用”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配备专职司机,防止失管失控。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用车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
公室调派。直属单位和学校车辆由单位办公室或总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区。确需安排公务用车出区办理公务,必须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并报教育局办公室备案,方可出区。凡经批准出区车辆,用车人员不得自行驾车,须由专职人员驾驶。集体活动出区用车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或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但必须到教育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公车使用台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驾或公车私用。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属等各种私人活动。严禁公用车辆出入、停放舞厅、酒吧、桑拿等公共娱乐场所。节假日期间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除特殊工作需要和值班公务用车外应当入库封存停驶。因公车私驾或公车私用,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毁或丢失等情况的,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及后果由驾车者自负。
第八条 严禁公务用车外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培训。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况,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醉酒、无证驾车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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