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具体实施

2022-11-02 09:31:3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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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具体实施



一,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NO11-16

1、报 告:(监管) A.报告事项(向司法所):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 应当及时报告 B.报告时限“周闻其声、月见其人”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书面、有证明力);居住地变更提前一个月(书面) 2学习教育:NO15

A. 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民族宗教理论教育学习活动。 B. :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C. :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 3、社区服务(NO16

A.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

B. :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C. :每月不少于8小时

二,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NO33

1、方 教育、感化、挽救 2、规

(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三,对违反规定的惩处和奖励(NO23-28

1、警 告:出具书面决定(NO23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治安处罚:NO24

1)情形: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2)提请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执行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撤销缓刑和假释:NO25 1)情 形:

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B.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C.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D.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E.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提请机关: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机关:原裁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4)抄送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各自)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NO26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草案》第257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A.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B.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C.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1)具体情形:NO26

A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B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离监管的;

C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D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E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F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G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H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建议机关: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4)抄送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示:内容包括:

1)罪犯的姓名;

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4)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依据; 5)公示期限;

6)意见反馈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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