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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卖淫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公(青)行罚决字〔2021〕1084
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洪公(青)行罚决字〔2021〕108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1.05.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泗洪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泗洪县 【处罚对象】徐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26 15:28:59
泗洪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3
洪公(青)行罚决字〔2021〕1084号
被处罚人徐x。
现查明:2020年5月5日18时许,违法嫌疑人徐x在泗洪县XX达广场西门附近“XX"足浴店二楼包间内,对该足疗店老板介绍的卖淫女徐xx嫖宿一次,并向该卖淫女徐xx微信支付500元嫖资。另查明,2021年5月12日,违法嫌疑人徐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违法嫌疑人徐x的行为已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泗洪县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公安局或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公安局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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