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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平谷区深化行政资源配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平政发〔2022〕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选派原则。各部门应将选好配强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作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两集中、三到位”,将行政审批职能和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调整到一个行政审批机构,实行“一科制”或“大科室制”,并整体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同时向窗口充分授权,执行首席代表制度,切实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二条严格选派条件。各部门选派的工作人员应为派驻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对所在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所涉及到的法律、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掌握,能够熟练进行电脑操作和普通话服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中层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2人以上的,必须明确首席代表。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1人的,应明确本部门窗口的a岗和b岗工作人员,当a岗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时,b岗工作人员自动顶岗,确保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正常运转。
第三条明确审批权限。凡是审批权限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必须明确授权给窗口首席代表,凡是最终审批权限不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明确由窗口首席代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在
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部门名义全权履行窗口管理、综合协调、联审联办等其它相关行政职能。
第四条保持人员稳定。派驻部门要保证选派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增减,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 确因特殊情况须调整的,要至少提前1周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沟通,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规范调整程序。进驻部门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向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书面公函,说明调整原因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级、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经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向调整部门出具调整书面意见函。窗口工作人员调离窗口时,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鉴定材料移交进驻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落实管理权限。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派驻部门和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仍隶属于派驻部门,工资关系不转,福利待遇不变,业务上受派驻部门指导,日常工作接受区综合各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
第七条开展教育培训。组织、人社部门要把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统一培训计划,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培训,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并适时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学习考察费用由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八条强化督查考核。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驻厅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日常考核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联合窗口首席代表通过巡查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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