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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办法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按照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病院救治;(四)帮忙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办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设。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办法,帮忙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办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办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本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受助人
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办法2015-09-04 19:50 | #2楼 一、立法宗旨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
马怀德教授说,本来的《收容遣送办法》表现的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该制度在执行中又发生变形,更加重、附加了很多行政和社会治安办理的功能,离其原本的救济功能越来越远,已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在的《救助办理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把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办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对象的条件,都可以求助。救助站必需提供及时的救助,是一种纯救济性办法。”马怀德说。
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办法。”对于临时性,马教授解释说:“救助站不成能对救助的人员养一辈子。这是短时间内的救济办法,最终的救济还是要落到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家属那里。” 二、公安机关淡出救助办理领域
马怀德说,过去收容遣送工作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很浓,从头到尾都有公安介入,都需要公安机关行使强制办法。“现在公安机关的本能机能被大大限制,到了几乎淡出的地步。” 马怀德指出,在《救助办理办法》中,公安机关只出现了两处,第四条中,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可见,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义务,不能命令、要求、指示,没有任何强制色彩在其中。可以说,这表白公安机关的强制办理本能机能从救助办理傍边退出。公安机关与交通、卫生、城-管部门,甚至一个普通公民的功能和作用是一样的,不再表现治安办理特色的功能。”马怀德说。
三、救助办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在过去的收容遣送办法中,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对象范围,导致被收容遣送人员一度扩大化。这次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中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马怀德说,“当然,流浪乞讨人员也很复杂,有的以此为生,白日流浪乞讨,晚上酒绿灯红。因此,不是所有流浪乞讨人员都可以来救助站免费吃住,只对生活无着的人员采取临时性救助办法。界定范围比过去更窄、更明确。”“对农民工来城市寻求工作或走亲访友的,要严格区别,界定在被救助范畴之外。以有无暂住证等作为收容遣送条件的现象,更是一去不复返。”马教授说。 四、救助站吃皇粮,不再吃杂粮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办法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马教授说,这条规定非常重要,救助站的所有经费,必需列入财政予以保障。“这是在过去很多行政法规中都不曾写到的一点,这意味着救助站从此改吃皇粮,不再吃杂粮。”
过去《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收容遣送站因为经费不足,出现了很多制度性漏洞和腐-败问题,工作人员巧取豪夺被收容人员,以此作为创收的手段,败坏了制度的名声。“这次明确,救助站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财政要加大投入,可能是不小的投入。”
此《办法》中同时写明,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这是一种立法上的政策引导,说明国家希望今后救助工作社会化,不但是政府,还鼓励支持个人、社会组织从事这项工作,为今后的救助工作社会化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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