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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进一步指出提高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关键在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对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与保护需要坚实、科学的制度予以保障。在现代化社会中,企业中产生的科技发明的数量与质量是国家自主创新能力高低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科学的职务发明制度,鼓励企业及科研人员积极开发新技术,应用新技术,将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现在虽然已经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职务发明人进行保护和奖励,但由于这些制度对职务发明范围不科学、职务发明权属规定不合理、奖励条款不明确且难以实施等原因,导致“科技人员失去了进行发明创造的动力和兴趣,或者不愿向单位披露自己的发明创造”。由此可见,对现行涉及职务发明权属规定的制度予以改造,提高其科学化程度,促使其发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保障科技人员利益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职务发明制度是科技 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法律上系统、合理地规定各类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属及权利分享原则,对于保护国家、单位的经济利益,保障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 益,推动我国的科技发展都将是有益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是近几年才建立的,还很不完善,制度本身和制度的实施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单位或个人的 利益,阻碍了技术发明的开展。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首次提出 “职务发明”的概念。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国内专利申请累计总量达4,853,594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3,708,192 件,占同期专利申请总量的76.4%,2014年植物 新品种之职务育种申请率达86.75%,这都表明我 国职务发明成果显著。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中还 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体系混乱,且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由分散于《合同法》、《专利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效力层级不同且规定的标准也不统一,不能作为职务发明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行为准则和职务发明相关纠纷解决的裁决依据。
2.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单位利益为原则,对发明人利益保护不足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自计划经济时代初现端倪,经过了职务发明成果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 职务发明成果产权依单位性质划分,到现行的职务发明二分法划分制度发展历程,制度的变迁方向主要围绕物质资源稀缺性的变化而变化,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职务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活动过程中和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过程中,署名权不断受到侵犯,职务发明奖励不按时发放甚至不发放,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为企业商业秘密时不获得奖金和其产业转化报酬。
3.现行职务发明类型界定失效,且产权配置失衡
任务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这一类职务发明创造成果产权的界定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但是现行的主要依赖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辅助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界定规则,在实践中很难判定和执行,且有失公平,不利于激励职务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以外的工作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产出职务发明成果。如此,职务发明成果的界定失效,以此为标准进行的产权配置也必然失衡,即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利益失衡,职务发明制度的三重价值也就无法实现。
4.现行职务发明主体利益与风险失调,发明成果品质不高且转化率低 在实践中,职务发明人从职务发明活动中所能获得的利益,主要是企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专利授权奖金,而企业在职务发明成果实施、许可和交易中很少向职务发明人
支付报酬,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包括职务发明成果在产品或服务中合理计算其贡献度困难、企业节约运营成本的考量和企业实务人员对职务发明人劳动报酬与职务发明成果实施和转化报酬的混同认识。由于职务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成果实施、许可和交易中的报酬利益不能获得保障,职务发明成果保护,尤其是在确定职务发明成果保护范围的专利文件的撰写与审核过程中,职务发明人消极对待甚至走形式过程,导致最后职务发明成果品质不高,以及在职务发明成果实施、许可和交易过程中困难重重。
5.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中公权介入过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实施细 则》都对职务发明奖励数额和报酬数额做了具体规定。职务发明成果,是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是以知识产权作为保护的手段,无疑应属于私权范畴,尊重平等主体的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契约和意思自治,应遵循私法制度的构建逻辑。职务发明制度过多地对职务发明活动的过程和利益分配进行干预,不但有公权力滥用之嫌,而且不利于实现职务发明制度的三种价值,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参与职务发明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无法获得激励,而且增加了职务发明活动过程中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同时,职务发明制度关于报酬支付的法定化,在立法技术上看,其完成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是很困难的,而且在制度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件产品需要多个元件构成,一个元件可能包含一项或多项专利技术方案,很难计算或者量化一个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自然也就很难依据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报酬支付比例进行计算并支付。不同行业、规模和区域的单位,在职务发明活动中,程序、过程和成果管理中差 异是很大的,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将职务发明报告制度法定化无疑是没有意义的,这也是导致《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几易其稿无法达成共识的原因之一。
6.奖酬兑现缺少程序性的保障 在职务发明关系中,发明人和单位都会基于趋利避害的经济思维而进行博弈,以使自己在职务发明创造活动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上,既要保护发明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要保护单位物质投资权益的回报,须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职务发明关系的争议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奖酬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奖酬有实体性的条款而没有程序性的规定。
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实践中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职务发明制度,已是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根据职务发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特对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提出如下建议和设想。
1.制订一部专门的职务发明法规 , 改变职务发明多头立法、规定不统一、不全面的现状。将职务发明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系统地规定职务发明的概念、范围,权利归属和分享原则,明确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成果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职务发明争议的仲裁和法律程序。
2.职务发明的范围现仍确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内,但应对“本单位任务”、“主要利用”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除规定以上典型的职务发明外,还可以作为职务发明或单位和发明人共有发明或单位享有非独占的无偿使用权。双方对此可通过协议,也可通过仲裁和法律程序解决。这主要是对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单位提供的专业知识、技能所完成的发明。
3.建立工作人员发明申报制
指工作人员有义务将自己完成的,包括与本质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的发明,在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通报,并说明发明的内容、发明的经过、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所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等,并陈述对发明的权利归属的意见。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要求发明人提供进一步的细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对发明的权利归属和其他的处理意见。如双方意见统一,属于职务发明的,单位享有专利申请权或成果所有权;属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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