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伟与杨永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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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伟与杨永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05民终600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飒陈国全刘杨兵 【审理法官】肖飒陈国全刘杨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付伟;杨永鉴 【当事人】付伟杨永鉴 【当事人-个人】付伟杨永鉴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付伟 【被告】杨永鉴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付伟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付伟在上述通知送达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按上诉人付伟自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付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14:48

付伟与杨永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5民终600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鉴。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伟因与被上诉人杨永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付伟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付伟在上述通知送达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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