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矫正社工工作心得》,欢迎阅读!

矫正社工工作心得
我是一名服务于矫正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在初加入社工行列的时候,最先接触的也就是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我们团队的工作分为多个部分,立足于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向我们的服务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协助监管和社会宣传等。而在这些日子里,我对社区矫正工作也有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这是我们的核心服务对象,即社区囚犯的观点。
在我们做社区宣传的时候,也包括平常与普通大众接触的时候,收到的反应大多是对方不清楚何为社区矫正,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是怎样的一个群体。而部分民众亦会对这类曾经犯错的人带有歧视的态度,甚至曾经在一次爱心义卖的活动中,对方在知道我们捐助的对象是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时,会要求退回义卖品,拒绝帮助。然而,我曾经也是以一个不了解社区矫正有关制度的人员入行,在接触过真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后,我觉得他们当中绝大部分都并不是那样恶劣的人,只是曾经因某些原因触犯了法律。
至于这些原因,有很多,但大多数直接原因可以归因于意识问题。例如,我们的法律意识薄弱。我们已经接触到一些私自砍伐树木的农民,或者使用炸药炸毁海里鱼的渔民。犯罪时,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例如,一些社区囚犯出于侥幸心理,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他们贪婪,但他们仍然剑拔弩张,贪图小便宜,最终落入法律的网中。对于那些因酒后驾车而被判社区矫正的人来说也是如此。另一个例子是,一些家庭破裂、辍学的年轻人因殴打他人或破坏公共财产而被判处社区矫正,因为他们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冲动,不想承担后果。当然,也有一些社区囚犯犯下了故意犯罪,从未改变过自己的方式,或患有精神疾病,但也可能有地理因素。这些人并不是我接触过的大多数社区囚犯。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根据生态系统理论,生存在社会中的人其实是处于多个系统之中,包括微观系统(直接环境,如家庭等)、中观系统(直接环境之间的联系,如家和学校的联系等)、外部系统(间接发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如父母工作的场所等)、宏观系统(较大的文化背景,如国家政策等),还有时间系统(环境与生活方式的改变)。这些系统对人的生活、认知和行为有种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当其中一个系统出现严重问题,或者多个系统同时出现问题,人的认知和行为就可能出现与社会主流不一致的偏差,严重的甚至会反社会或对社会构成危害。社区服刑人员也如此,他们之所以出现了犯罪行为,很多时候其间接原因在与他们这些系统存在问题,而他们没有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调整和适应。所以,反过来说,矫正工作者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工作时应该多了解他们的情况,从多个方面进行帮扶和跟进,以更好地达到矫治的目的。
因此,事实上,社区囚犯与普通人没有太大区别。相反,他们也是一群需要特殊帮助的人。如果他们真的想彻底改变,愿意采取行动,希望重返社会,再次感受到爱和关怀,我们就不应该用不同的眼光看待他们。 第二点心得体会是关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在这个工作圈中,社区服刑人员无疑是核心,围绕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包括司法部门领导的部门、公安、检察和法律力量,以及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网格成员的参与。
以我的经验为例,司法机关管控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行动,确保他们不违反有关的规范制度,并主导开展他们的矫正工作,是相当于一个严肃的角色,对他们提出的也通常是硬性的要求。而社工则有所区别,在工作上有着很高的弹性,能为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不同的介入方案,链接各类社会资源,从另一个角度帮助他们更好地生活。但同时由于社工的角色并不宜也没有权限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行为管束,所以也会有一些不接受建议或拒绝被帮扶的例子。由此,我理解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司法机关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基础与达成效果保证,而社工则是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工作深化的角色。 绝大多数社区囚犯都是社会工作者的非自愿服务对象。干预前,社工应注意向他们解释社工的职能和理念。在决定是否进行深度干预时,还应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并参考司法机关的意见。在我们接触的客户中,经过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一系列工作,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将对法律有更多的了解,并对他们以前的错误有更深入的了解。由于认识的转变,这部分人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这些服务对象有纠正错误的意识,工作会顺利进行。当然,也有一些囚犯在经历了相关判决后仍有强烈的叛逆心理。这一群体是社区矫正工作各方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我们曾经接触过一名比较典型的服务对象,他因组织卖淫罪而被判刑,但因为身体原因保外就医,在社区继续服刑。在他的口中,他当时只是一个帮忙的员工,背后那些潜逃的大老板才是真正的恶人,不理解为何法院要判以他这么重的刑罚。因此,这位服务对象也对包含司法机关在内有关部门的工作存在抵触的心理。我们了解到情况后,并没有对他进行即时的驳斥或说教,而是接纳他的看法,与他进一步交流,以同理心去了解他的生活和处境。用“生理—心理—社会”的模式去评估这名服务对象,他常年处于病患的生理状态,而且过去的生活与现在的生活有较大的落差,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理很容易产生消极的变化,哪怕是一件小事,服务对象也可能会将其过度放大。我们的做法是找出他生活中的一些闪光点,一些属于他个人的独特优势,为他增强效能感,在工作中与他建立良好的关系,也适时地和他进行心理疏导,向他普及一些法律知识等,让他能渐渐地释怀,更理性地看待当时的事件和自己的行为。终于,这名服务对象在解矫之前,虽曾有抱怨,但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行为,而到了正式解矫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一个不一样的他。 至于,我的第三个经验是关于矫正效果的评估。
对社区服刑人员来说,矫正工作是从两个方面的进行,一是自己从意识上去认知、从行为上去改变,对自己的错误进行矫正,二是要借助他人的力量来帮助或辅助自己进行矫正,最直接的就是有关的法规、司法工作者、社工等。而就矫正工作的目的而言,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或被判以收监执行必然是这项工作的失败,那是不是社区服刑人员能顺利解矫就等于这项工作是成功的呢?我认为这当中还不能划上一个等号。实施社区矫正的初衷之一是要通过有关力量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实现再
社会化的过程。所以成功的矫正工作,应是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自己和他人的力量得到了质的转变,并且能够重新地融入到社会当中。若非如此,社区服刑人员有可能只停留在一个认知法律的层面,心态和行为都未有得到转变,未来出现再犯罪行为的风险还是颇高的。因此,出于矫治工作的延伸或出于协助他们回归社会,对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其解矫后的一段时间里,继续进行适度的跟踪和帮教也是提高矫正成效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0Y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