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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修订工作方案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园,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学校(幼儿园)“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规定,现参照学校章程修订通知,就做好幼儿园章程修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章程的性质及作用
学校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依法自主办学,就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管理体制以及财务管理等重大的基本问题作出的自律性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制约性、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是学校自主、自律管理及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
二、目前章程存在的问题
(一) 章程不能适应学校发展现状.部分学校章程制定时间较早或学校发展变化较快,学校
的办学性质、办学目标、办学层次等均已发生重大变化,学校章程已经不能适应学校目前的发展状况,不能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起到指引作用.
(二) 章程缺少必备条款.部分学校章程在总则中缺少学校核心要素表述以及学校文化等
内容,如缺少办学规模、校训、校徽、校歌等要素;有的学校章程关于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不清;有的学校章程对于决策机构或重要事项的议事程序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三) 章程内容过于繁琐.部分学校章程内容对于具体事务性工作规定过于详细,不能体现
章程纲领性的地位.如有的学校章程中列举诸多制度名称,内容过于繁琐,且只列举制度名称,较为空洞.
(四) 章程修订程序不明确.大部分学校章程对于章程修订程序规定不明确,章程修订程序
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没有章程修改的条件、提议修改的主体、修订审核的程序等. 三、章程修订的要求 (一) 章程修订原则
1. 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章程的任何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
2. 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章程应对学校基础性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决策程序
或议事规则做出可操作的规定,如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重要组织的人员构成、表决程序等.
3. 遵循权限范围的原则.章程设置和规定的权限不能超越学校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
4. 符合校情的原则.章程必须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个性特征和特色,坚持适用和实效. (二) 章程内容要求
学校章程体例要规范,必备条款要齐全,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块构成.
1. 总则是章程的总领,旨在明晰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等.具体包括学校名称、校址、性质、
隶属关系、办学宗旨、办学目的、培养目标、教育原则、发展规划等,还可明确学校文化建设项目,规定具有个性的内容,如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
2. 分则是章程整体中的实体性内容.分则部分要注意内容的全面性、结构的合理性,设置好
章、条、款、项避免分则内容和总则内容相抵触,分则内容之间相矛盾.具体包括:
(1) 学校主要任务.学校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章程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
目标任务、实施方式、基本要求和教育教学特色等作出规定.
(2) 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章程要根据“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等不同
管理体制的实际加以明确规定.要具体规定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校长)的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权限的方式;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中的地位、作用及开展工作的方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方式与途径.此外,对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法人代表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及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也应作出规定.对于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民办学校,其章程还须对校董会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3) 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管理.章程要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来源、聘任
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教师的权利、义务;学生的入学、学籍;学生的权利、义务等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的政策作出规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等作出规定. (4) 经费、财务、财产管理.章程应明确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使用和管理的机构、
程序、原则;明确教职工的分配原则;明确资产购置程序、使用、管理等.举办者投资的民办学校如要求取得回报,还须明确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时限.
3. 附则是章程中总则与分则的辅助性部分.包括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关于需要规定的特
色内容,关于章程的修改程序;关于章程解释权的授权认定,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授权规定,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等.
4. 民办学校章程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的制定要求,增加相
关的内容.
(三) 章程修订程序
1. 动议.幼儿园应组织专门人员学习研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借鉴他园章程,结合
本园实际,提出章程修订意见.
2. 讨论、审议、修改、通过.章程修订稿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提交幼儿园行政会、教职工
大会讨论、修改、审议,并须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 核准.章程由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并签字、盖章,书面报送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4. 公布、实施.章程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之日起施行.幼儿园应以适当方式将定稿章程内容
及时公告全园教职工.还须组织力量,在章程统领下,清理修订现有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四、其他事项
(一) 请各幼儿园对照上述意见,组织人员对章程进行修订,原则上在10月22日前完成,修
订完成后填写《邗江区幼儿园章程核准表》(附件1),将《章程》和《核准表》一式两份,于10月22日前报区教育局基教科203室.以后幼儿园修订章程,均需报区教育局,按此要求进行核准.
(二) 幼儿园在章程修订时,可参照《学校章程参考范本》(附件2)进行,并结合幼儿园实
际进行丰富、细化.
(三) 经区教育局核准后的章程,要在幼儿园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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