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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实证方法
作者:张健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 要】法实证方法是实证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内的应用,主要应用在法教义学,法社会学和法历史学的研究当中。由于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法实证方法并没有标准的规则,但法实证研究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另外一种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法教义学;实证;方法 一、法实证方法的现状 (一)法实证方法的定义
对于法实证方法的定义,许多学者都尝试着去界定。人们都认识到了这样的不妥,即“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大多是以学者自己的想法为主,去诠释、衍生法条的意义。易言之,系以法学者的经验、价值观及知识,辅以逻辑法则,进行推理,从而对法律的内涵进行解说与推论。这样的方法可能衍生的问题便是:可能使法律与社会的实际经验脱节,而使法律及其研究仅仅停留于书本中的世界。”中国式的学术主要是文学笔法,夸张而不精确从事法学研究,完全依靠阅读和感悟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必须使用实证等各种方法,以发现更多的关于法学的理论和实际。
有的学者认为,一般而言,实证研究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具体包括四种方法: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为取得较好的研究效果,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式。法学实证方法研究是通过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动作,解释法律现象,回答实际是什么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从历史渊源上看,法律实证研究是其他学科实证研究方法向法律研究的移植,是借助实证研究方法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 (二)法学研究的自身分类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分为法社会学,法历史学,法哲学和法语义学。这里,法社会学是属于社会学的研究领域,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先在这里提到一下,许多学者的法实证方法就是在这块土壤里。法历史学是属于历史学的研究范畴,运用的是历史学的研究方法,这里举一个中国法史学研究的例子,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为我们研究秦朝的法律提供了宝贵的研究素材。法哲学是研究法权力来源及其界限的学科,属于哲学范畴。例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权力的来源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法教义学是法学自己的单纯的领域,这是与实证法学派相似的,即法教义学把法学从哲学、历史学、社会学中独立出来,法学以法教义学的面目自主地站在学科领域中,通过实证的方法去研究法学,这种观点的相似是由于追求法学成为一门纯粹的学科的目标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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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证方法在法社会学和法教义学研究中的适用
1. 法哲学排斥实证研究方法。法哲学研究中充满了思辨。在探求事务的本质和终极意义时,实证方法往往无法提供助力。在研究领域中,哲学属于形而上的,属于“道”的层次,而方法是属于形而下的,属于“器”的层次。哲学的抽象思维中没有为实证方法留下空间。 2. 法史学、法社会学和法教义学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如果说实证方法的在法学研究中取得了成果,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那么一定是在法史学、法社会学和法教义学的研究中收获了巨大成果。
法历史学的研究中,通过考古的助力和对文献的研究,可以真实地描写历史,通过历史的积淀,研究的外界条件宽松,研究的视角也具有无比的广阔性。
在法教义学的实证研究中,白铁军教授将刑法“严而不厉”作为问题,使用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具体包括:首先,按照法治的三大环节,在立法方面,把中国刑法中400多条罪的罪名的严重程度用数量学的方法,将每一个罪的罪量赋予一个值,每一个罪的法定刑也定为一个值,然后采用回归分析、统计学的方法,看看到底犯罪的严重性在多大程度上能说明刑罚的严厉性。他还收集了三十多个外国刑法,八九千条罪刑关系,也来尝试使用这种方法,看看罪刑之间的量化关系,看看有多大的力度、多大的密度。不论其研究结果是否科学,这种研究手段已经证明,法实证方法是可以进行法学研究的。
法社会学研究中,许多学者进行了实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率领他的团队,从2004年开始尝试以实验为核心的法律实证研究。主要研究项目有: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制度改革试验;取保候审制度研究等。 二、法实证方法的完善
在法教义学、法历史学、法社会中能适用实证研究已经是确切的事实,我们在研究的手段上超越了古人。但,如果滥用实证方法,我们就会陷入到另一个错误境地,甚至可能会再出现“王阳明格竹”那样的举动。
首先,必须承认实证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局限地位,不能以方法秀的初衷去随便使用。其次,法实证研究的完善要体现在多学科知识的运用,要具有扎实的学科背景知识,这种扎实可以体现在一个团队的体上,不能仅仅是学会了某种统计分析工具的应用,就加以使用而称之为实证。复次,“有理无数,莫谈学术”是不对的。不能仅仅是数字的出现就是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是一个系统的研究方法,主要强调亲历事件,强调全面掌握事件,以最翔实的论据来说明论点的对或错,在很严格的意义上讲,实证研究主要是要言之有据。 参考文献
[1] http://www.itl.nctu.edu.tw/acdperf-t26.htm, 201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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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西,宋连斌.法学教育方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 郭云忠.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地点选择[J].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4期. [4] 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J].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5] 卡尔·拉伦茨著,陈晓娥译.法学方法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2页. [6] 郭云忠.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综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8月第4期,第142页,
[7] 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J].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29页. 作者简介:张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在职法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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