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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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市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保护患者和卫生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特组建重庆市医学理委员会。

第二条 重庆市医学伦理委员会是在重庆市卫生局领导下的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全市生物医学研究公共卫生领域及卫生新技术应用中有关伦理问题的论证、重大项目审查,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第三条 重庆市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国际、国内相关的伦理准则,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医学科受试者和公民的利益,促进生物医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重庆市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Ethics Committee 0f Ministry 0f Health,ChongQing简写为ECMHC

第二章

第五条 受重庆市卫生局委托,对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内的重大医学伦理问题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咨询性意见。对付诸实施或者将要推出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伦理方面的评估、分析研究,提出修改完善、局部调整或应该终止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对生物医学研究公共卫生领域及卫生新技术应用中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研讨,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接受卫生部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我


市各区县卫生局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构伦理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进行研究、人员培训和指导,在促进国际伦理准则与我市实际情况结合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第八条 受重庆市卫生局委托,对我市或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中重大或敏感的科研项目进行伦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交流和联系,提高我市各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

第十条 重庆市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由市卫生局遴选聘

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遇有健康不允、工作不适等情况,本人可以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委员会组成成员均为兼职,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医学理学社会学、法学理学、心理学、管理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临时工作组,开展专题研究或专项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组负责日常性事务。秘书组设在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重庆市医学伦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对急需解决的有关伦理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性意见。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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