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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徐祥民;梅宏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年(卷),期】2010(000)004
【摘 要】环境友好指“对环境友好”,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社会对环境友好的那种类型的社会,而它归根结底又是对社会友好的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是人们锦上添花的憧憬,而是有病投医的无奈。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人一天关系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由于对环境友好的行为不易发生,人一天关系和谐难以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和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任务,是克服那些难以克服的、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自然不可违,克服环境资源问题的基本路线是顺应自然。服务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环境法必须服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其应当是顺应自然的法。 【总页数】7页(P129-135) 【作 者】徐祥民;梅宏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青岛2661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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