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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制度,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程序,
为健全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制度,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程序,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在各类媒体的宣传客观、及时、准确,更好地为学校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依据党的宣传纪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部门是党群部,党群部负责各级新闻媒体对学校进行采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媒体单位来学校采访应事先与党群部、被采访院部(部门)或个人取得联系,并出示相关采访证件,在征得党群部、被采访院部(部门)或个人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报道具体包括:
1、各教学院部、各部室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新闻媒体及出版单位投送的反映学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宣传品(如文章、图片、录音、录像、画册、光盘、网页等)。
2、各教学院部、各部室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行或发送的有关学校情况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三条 学校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党群部会同有关部门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并负责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院部、各部室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积极提供新闻线索,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重大采访活动,要按时接受采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1、各教学院部、各部室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采访,应及时报告所属部门主管校领导,并通报党群部。
2、各教学院部、各部室组织的活动需要社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时,自行联系新闻媒体采访,采访内容需经各单位党总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党群部备案。
3、学校对重要宣传报道实行稿件把关制度。党群部邀请或新闻单位主动到校采写的稿件,由党群部审核后报有关校领导复审;各教学院部、各部室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后形成的稿件,由各单位党总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复审,审定后稿件报党群部备案。
第五条 以各教学院部、各部室和个人名义采写与制作的有关学校情况的各类宣传品,由各单位相关部室领导审核。
各教学院部、各部室采写与制作的仅涉及本单位情况的宣传报道,经本单位党总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党群部备案;凡全校性的宣传报道、向新闻媒体投送的宣传品以及涉及有关政治性、表扬性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由相关部室领导审批后报党群
部备案,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凡在宣传报道中涉及到的学校概况及数字,必须以校务部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对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矛盾和负面作用的问题,未经党群部同意,各教学院部、各部室一律不得随意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报道。遇有此类情况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党群部,经校领导审批后以确定是否接受采访。
第七条 对于各级新闻媒体来学校进行的批评监督类采访,各教学院部、各部室应及时向校领导请示、向党群部报告;未经校领导或党群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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