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卖淫嫖娼案(舟普公(沈)行罚决字[2022]00010号)

2023-01-02 18:54:3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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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案(舟普公()行罚决字[2022]00010)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舟普公()行罚决字[2022]0001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1885396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2.01.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沈家门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普陀区 【处罚对象】**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27 处罚名 行政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1 / 2

**卖淫嫖娼案

舟普公()行罚决字[2022]00010

**








主要违法事实:20211120日晚,王*与他人在舟山财富大酒店四楼棋芸养生会所一包厢内,以“手淫”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向他人支付嫖资人民币800元。20211121日晚,王*与他人在舟山财富大酒店四楼棋芸养生会所一包厢内,以“手淫”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向他人支付嫖资人民币688元。王*

处罚结2022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

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普陀农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

2022-01-05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沈家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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