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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技工学校收费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1998.05.11
• 【字 号】陕价费调发[1998]35号 • 【施行日期】1998.05.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技工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1998]35号 1998年5月11日)
各地、市及杨陵示范区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厅,各技工学校:
根据《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我省技工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的审批与管理,按照《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陕教发[1997]6号)规定的原则执行,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我省境内的技工学校,根据技工学校招生实际情况,收费从1998年秋季开学起实行并轨,并轨后的收费标准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水平,分别为:学费1800元/人学年,(其中省部级重点技校为2000元/人学年),住宿费为300元/人学年,公寓管理费不再收取。
技校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新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
三、报考技工学校,报名考务费为30元/人。
四、招生录取费、劳动部门代技工学校每录取一名学生,由技工学校按50元/人标准向劳动部门一次性交纳。招生录取费由技工学校在收取的学费中列支,学校不得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学生。
五、各技工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转帐(现金)专用缴款书”,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类技工学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1998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开始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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