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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定义
2010-04-02 10:09
根据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社会团体的定义,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限定。
一是由中国公民组成。社会团体应当由中国公民组成。依照我国法律,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外国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能依据此条例组成社会团体。
二是体现自愿性。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国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加入或者退出社会团体,即“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依法结社活动,不得强制或者限制公民自愿加入或者退出社会团体。但是在一些特定领域,法律对于从业人员加入社会团体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如《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并自动成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注册会计师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是以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为目的。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是社会团体的宗旨或纲领。
四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根据会员共同意愿,社会团体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有会员共同认可、共同遵守的规则,就是社会团体的章程。社会团体及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等开展活动。会员按照章程规定,拥有社会团体会员权利,并承担会员义务。
五是要坚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社会团体区别于一般企业、公司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赚钱为目的营利性组织的最根本特征。
除上述五个方面以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还对社会团体的定义作了两点进一步的限定。
一是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即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法人组织必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规定了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团体。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民间组织与社会团体: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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