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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04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广东省实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4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 / 3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依法对教师工作进行自主管理。
第四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以及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依法予以认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逐步使高等学校教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具有大学本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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