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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
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要求,通过论文答辩资格审核且已完成论文撰写的,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通过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论文送出评阅和盲审前,进行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被确定送盲审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在送出盲审前必须进行论文重合率检测,其他硕士研究生应在答辩日的至少两周前要进行论文重合率检测。检测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人选须学位点责任教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核确定。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与评阅:
(一)硕士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参加校盲审的抽检。抽中的申请人将论文送交学位办公室。
(二)申请人登录硕士学位申请系统填写《评阅答辩审批表》中的论文基本信息部分,并向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录入评阅人信息并打印《评阅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审阅、责任教授和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后,由培养单位统一打印评阅意见书后将论文送出评阅。硕士论文应聘请至少2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原则上应有一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实名评阅人至少有1人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具有讲师及相当职称且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专家,如系专门从事申请人所撰写的论文课题领域的研究的,可以作为论文评阅人,但是仅限1名。论文指导教师不可作为论文评阅人。
(三)盲审通过,且评阅专家均同意答辩的,申请人可进行答辩。评阅、盲审出现异议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评阅按《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其论文盲审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盲审: (一)通过预答辩、答辩资格审核及重合率检测的博士研究生登录博士学位申请系统,填写《评阅审批表》中的论文基本信息部分,并向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录入评阅人信息并打印《评阅审批表》,经导师审阅、分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学位办审批通过后,由培养单位统一打印评阅意见书后将论文送出评阅。博士论文应聘请至少2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评阅人为博士生导师。具有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如系专门从事申请人所撰写的论文课题领域研究的,可以作为论文评阅人,但是仅限1名。论文指导教师不可作为论文评阅人。专业学位博士论文应聘请一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实践领域专家进行评阅。 (二)申请人向培养单位提交完稿且经导师审阅通过的学位论文,培养单位研究
生工作秘书将签字盖章的《评阅审批表》连同盲审学位论文一并交至学位管理办公室。由学位管理办公室送交校外专家进行盲审。自行组织盲审的培养单位,其博士学位论文盲审送审工作由该单位负责。 (三)博士研究生论文盲审结果的认定按《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盲审办法》执行。
第六条 论文评阅送审、聘请答辩委员会成员,均由培养单位统一办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培养单位、学位点责任教授和分委员会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期为20天,最晚不应超过盲审期。盲审论文由学位管理办公室或培养单位送审,盲审期为30天。论文答辩时间应严格安排在盲审期后。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人登陆硕士学位申请系统,查看“评阅盲审总评”,总评为通过者,打印答辩材料,准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人或以上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员总数一般应为奇数),成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或以上职称专家组成,论文指导教师不可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占答辩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者或中级以上职称者担任。 (四)盲审、评阅通过,并获准答辩的申请人,应按批准的时间按时答辩,无故未举行答辩,且时间超过半年者,如再申请答辩,须重新进行盲审、评阅和答辩申请。 (五)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答辩按《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人登陆博士学位申请系统填写、打印“答辩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导师、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学位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打印答辩材料。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成员中必须至少有2位外单位专家。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可以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原则上不应超过2人。论文评阅人可以进入答辩委员会,但不能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除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外,论文指导教师不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实践领域的专家。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者或中级以上职称者担任。 (四)盲审、评阅通过,并获准答辩的申请人,应按批准的时间按时答辩,无故未举行答辩,且时间超过半年者,如再申请答辩,须重新进行盲审、评阅和答辩申请。
第九条 论文答辩应按照《华东师范大学论文答辩会程序》,公开进行。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填具的答辩公告张贴在学校或学院(系、所、研究院、中心)的公告栏等醒目处。
第十条 答辩时,答辩秘书应做好答辩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需将答辩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送交学院汇总。表决票须加盖培养单位公章方为有效,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生效。由培养单位将答辩结果录入学位申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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