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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公文文种及其分类
依据国务院2000年8月20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十三类:
(1)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1)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2)函。适用于不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3)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文书处理、收发登记、分类归档、保存查阅的方便,又常常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对行政公文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行政公文的来源划分:凡是其他机关发送来的公文,对于受文单位来说,叫做收文;凡是本机关发出去的公文,都叫发文。只发给本机关所属部门和成员的公文,称为内部公文;由本机关发给其他机关的公文,称为对外公文。
(二)按行文关系和运行方向划分,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的发文,叫上行文;领导机关向下级机关的发文,叫下行文;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来往的公文,叫平行文。
在学习中应注意的是,这种分法会出现兼类。如函,既可以上行,又可以平行、下行,这就需根据函件的具体内容和实际的发往方向加以确定。
(三)按内容特点和作用来划分,用来领导和指挥工作,并具有一定指示性、法规性和约束力的公文,叫指挥性公文;用来通知事项、通报情况、公布要求的公文,叫知照性公文;用来报告工作、请求批准、答复要求的公文,叫报告批复性公文;用来联系商洽工作、记录传达会议精神的公文叫商洽、传达性公文。
(四)按公文的机密程度(密级)划分,可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一般公文。
(五)按公文的紧急程度划分,可分为特急公文、急件公文、平件公文(即常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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