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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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总人数为3人。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 (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 (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 (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 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 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相关疑问的答复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核决议。审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十日内在审核决议上补齐签字。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项目组负责人须提前七天提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申请,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资料送达各委员审阅;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等;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审议,经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并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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