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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原则
学术界对宪法原则的理解一般有三个:民主原则、共和原则、法治原则。
一、民主原则
就国家范围而言,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 科恩认为:民主即民治。
佩里柯思说:我们之所以称为民主是因为政府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而不是少数人。
1、民主与自由、平等、博爱、权利
自由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必须与自由、平等相结合。 公共权力的行使,属于全体公民(民主)。 关系: 科恩认为:
自由是实行民主的条件; 平等是民主合理性的关键; 博爱是任何民主存在的前提。 2、民主的意义和条件 ⑴民主的意义
避免暴政、政治平等、防止战争、追求和平; 基本的权力:普遍的自由、自主的决定。
⑵民主的条件
充分的知情、多种信息来源;表述意见的自由;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有效的参与、投标的平等、对议程的最终控制、选举产生的官员;社会的自治。
二、共和原则 1、“共和”的含义
现在所称的共和一般是与君主专制、独裁等相对应,共和原则排除任何垄断性、持续性、独占性的权利统治。
复合共和原则是指权力主体的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都排斥垄断性和持续独占性权力统治。
在国际层面,共和制原则排除对国际权力的垄断变现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上,同时国际组织的领导人也是各国选举或者协商的产物。
在国家层面,共和制表现为民选领导人统治国家;在各个地方政权也是由人民选举的机构统治。
民主和共和的关系:
⑴区别:共和制更加强调精武精英的统治,民主制更加强调无差别的民众的统治。
⑵联系:民主与共和的共性大于其差异性。 2、复合共和
共和是多层次的复合共和,不是单一形式的。 “共和”的特征主要在于国家元首是通过选举产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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