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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公办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秋季开始在全市公办中职学校实行免学费政策。现根据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职学校实行免学费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2012年秋季起具有我市所属公办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收费标准,现标准为:国家级重点校、省级重点校,学费1200元/学期;泉州重点校,学费1000元/学期。
第四条 各校要严格执行省、泉州市有关中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拨补免学费专项资金时将核减该部分学生的学费。
第五条 免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晋江市财政负担80%。
第六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财政局、教育局将建立免学费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各学校规范免学费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
用。对虚报学生数套取补助资金的学校,一经发现将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晋江市财政局、晋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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