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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绝随便购买教辅资料的规定
加强中小学生用书管理,严禁乱订教辅资料,是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重要途径,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举措,是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的关键所在。因此,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教学用书,坚决禁止订购教辅资料等乱收费行为。
一、各校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材以外的教辅用书、各种复习资料、练习题、试卷、图书及各种学习用品等。
二、任何学校或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推销或代订、代购教辅用书、复习资料、练习题、试卷、图书、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和学生用书、学生用品等。
三、各中小学要严禁各种营销机构进入校园从事推销教辅用书、复习资料等活动。
四、教育局各科室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基层学校或教师推荐、推销各类与教学有关的资料或学习用品。
五、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擅立项目、擅提标准、擅扩范围收费。 不得只收费不开票或多收费少开票。
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校中校”、“校中班”和“一校两制”等名义招生及收费。
七、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有偿培训活动。
八、严禁公办高中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
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九、严禁强迫学生在学校就餐。 十、不准向学生摊派报刊、杂志等。
十一、不准跨学期、跨年度收费和提前收费,
十二、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学期进行收费。
十三、对于财政安排的学校公用经费必须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违反以上十三条,有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徐州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予以教育乱收费直接责任人(总务、财务人员和有关教职员工)、直接领导责任人(分管副职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 (5)党纪、政纪处分。
对情节特别恶劣、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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