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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但是现实中企业经常面临这样的问题:公司的总经理,经常出差,频繁来回于国内外,工作时间不稳定;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工作是长途运输,常常一个礼拜在外地;销售人员常年奔赴在各个省市地区,工作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对于这些员工,也是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吗?他们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8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算加班吗?
事实上,除了标准工时制度,还存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别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纳的一种工时制度。依据法律规定,这种工时制度适用于:〔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别,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别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这些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纳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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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肯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依据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别,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上述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采纳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或者对于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公司的职工,或者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公司的职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更好的衡量他们的`工作成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是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的。现实中,有的单位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这样既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又加大了工资本钱支出,是得不偿失的。
那详细是应当怎么区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公时制呢?不定时工作制对工作时间是没有详细的要求的,不管是长于正常工作时间或者是少于正常工作时间,只要能够完成肯定的工作量即可。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是以肯定的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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