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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甘肃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日常运转,提高保教质量,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现制定我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
全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公、民办幼儿园。 二、经费来源
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各级财政拨款,二是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的保教费(免保教费补助收入)。 三、生均标准
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城市1400元/生.年,农村1200元/生.年,其中:财政拨款标准为城市1400元/生.年,农村1200元/生.年。并根据学前教育发展与财力状况相应调整。 四、经费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措经费,确保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财政生均拨款(不含基本建设投入和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等)达到基本标准。
五、开支范围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及仪器设备的租赁及维护修缮;幼儿体检和幼儿园安全及其他各项经常性支出。 六、有关要求
(一)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生均公用经费资金管理,建立本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和发展。严禁通过虚假注册幼儿学籍信息、隐瞒流失幼儿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本标准精神,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办园等级及收费情况,分类确定本地区幼儿园的具体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完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可适当向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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