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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了方便对矫正的日常管理,我所制定“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如下:
第一、 审前调查:
在收到法院文件,做审前调查时,应及时地了解其家庭情况,与其所在的“乡、村”领导取得联系,并做好材料,及时寄送上级机关。
第二、 矫正对象入矫:
在上级文件下达后两个工作日,做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材料,通知其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签字、并到派出所打好“四留一结”。
第三、 矫正对象周电话、月思想汇报:
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报告一次,其具体时间定位周一,每周一汇报上周的工作情况。周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其具体时间定为每月的28日。
第四、 请销假:
矫正对象因外出打工、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应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外出。请假期间。应每周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一次。重点人员根据定位系统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请假到期后,因特殊原因要延长假期的,必须打申请续假,无需续假的,到司法所报到销假。
第五、 思想教育及公益劳动:
(1)、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每月一次教育,其时间定为每季度15日,其请假在外的近的要参加思想教育,远的通过电话对其进行教育。
(2)、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为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其具体时间定为每月15日到16日。在家人员应当按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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