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村容环境要求

2022-10-21 12:29:3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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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村容环境要求

1 基本要求

1.1 建筑风貌应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整治旧房,统一外观形态,体现乡村风格地域特色,做到人畜分离,形成比较好的整体建筑风貌。

1.2 建筑整治应注重与环境的协调,就地取材,采用适用且易实施的技术手段。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建筑整治,要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1.3 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及加固应委托专业单位负责实施;在进行屋顶、外墙等外围结构改造时也要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全性验算;不使用幕墙。

1.4 新建社区或零星住宅应实施雨污水分别排放,已建的应逐步通过改造实现雨污水分别排放;村庄生活污水和养殖业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后再排放;提倡垃圾分类收集;建设公共卫生厕所或改造完善旧公厕。

1.5 村庄绿化方面,应保护和延续村庄原始形态和山水田林乡村风貌;有条件的村庄应建设面积适宜、乡土气息浓郁的小型乡村休闲透水广场和公共片林;村庄主要道路、河(溪)流岸宜绿地段全绿化,整个村庄尽可能做到黄土不露天。

2 建筑风貌

2.1 一般性建筑整治不做大拆大建,原则上用本土材料,由本地工匠施工。 2.2 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特色建筑(另行认定公布),应专项设计,按设计要求进行重点保护,保留原始结构与风貌,适当清洁、修复,做到修旧如旧。

2.3 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且品质较好、与环境较协调的新近建设的建筑,应对外立面进行必须的清理、修整,大体上保留原貌。

2.4 整体品质一般且与环境没有明显不协调的建筑,可基本维持现状,对节点细部适当调整,修饰更新。

2.5 色彩、外观与环境不太协调的建筑,外立面应进行改造或重新修饰,也可适当增加装饰构件。

2.6 对于整体品质差、与环境不协调、存在安全隐患、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应结合村庄规划分期拆除、治理。

2.7 在一般性整治基础上,对村庄重点区域以及重点公共建筑等,不要拆建,通过具体设计采取相应的提升建筑整治,提升村庄风貌。


2.8 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按照保护规划进行保护和整治提升

3 村容维护

3.1 村域内不应有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现象,水体清洁、无异味。

3.2 道路路面平整,不应有坑洼、积水等现象;道路及路边、河道岸坡、绿化带、花坛、公共活动场地等可视范围内无明显垃圾。

3.3 房前屋后整洁,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建材、柴火等生产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

3.4 按规划在公共通道两侧划定一定范围的公用空间红线,不得违章占道和占用红线。

3.5 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规范,整洁有序;村庄内无乱贴乱画乱刻现象。 3.6 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人畜分离;农家庭院畜禽圈养,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3.7 规范殡葬管理,公益性公墓管理运行规范,无乱埋乱葬现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生态安葬。

4 环境卫生

4.1 应建立生活垃圾、生产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宜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4.2 应建有长效卫生保洁队伍或采用托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村庄环境进行打扫,垃圾堆、粪堆、土石堆、柴草堆应彻底清理,保持村庄干净卫生。 4.3 应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堆放点、垃圾箱、清洁工具、垃圾清运工具等,并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

4.4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并应符合HJ574的要求。村庄周边生产圾应符合HJ588的要求。

4.5 生产生活污水应全面净化处理。 4.6 不应在公共空间晾晒粮食、粪便等。 4.7 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人畜分离。

5 厕所改造

5.1 拆除村内露天粪坑和户外简易茅厕。

5.2 建有卫生公厕,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600户,按GB7959的要求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卫生标准符合GB/T17217的要求。公厕有专人管理、维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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