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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告知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避免造成人员伤亡、职业危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场所工作的全体从业人员和领导及其监管部门。
三、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场所
根据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确定本公司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主要为:液石油化气储配站(含混气)、天然气储配站、焦炉气储配站、加气站、吊装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库、带气带压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高处作业和起重作业场所。
四、安全规定
1、 在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 属于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在作业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安全技术资格的专人进行操作。
3、 在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监控报警系统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4、 本岗位人员定期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进行检查、调试,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6、 在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的出口,并保持畅通;
7、 在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8、长期处在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职业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不适合在该场所从事作业的人员,由企业管理部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宜工作。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由企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全力配合。
9、 临时出现的危险性场所,必须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且必须坚守岗位,待工作结束后方可离岗。
10、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
11、 具有尘毒污染的岗位,由其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时发放给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使用与其污染源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12、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13、为防止造成人员伤害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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