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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入律制度
“八议”制度是指在我国古代刑事司法活动中,有八类身份特殊的人犯罪,司法官吏不可自行处理,必须将案件缘由、案犯身份等情况报请皇帝,由皇帝进行裁决的特权制度。其起源于先秦时期的“八议之辟”,至秦而废,后又见于两汉的史料中,在曹魏时正式入律,后世历代王朝皆载于律中,最终于清末修律时被废止。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按照西周的规定,凡属上述八种人犯罪,不得直接处刑,而需经过特殊的“议”才能定罪科刑。
在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八议”制度是很值得重视的历史现象。一方面, 它反映了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在承担刑事责任时的某些特权, 表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适用刑罚制度时的实际上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 它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历史上以儒家的“礼治教化”、“明德慎罚”思想为指导的刑事法律制度的某些特色, 对于适用刑罚, 特别是适用死刑问题上的慎重态度。汉初承秦制, 但有
综观“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 从法律的形式看,“八议”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抽象原则到具体法条的演变。西周制定“八辟”, 只是一些抽象的原则规定, 至魏时将“八议”载入律典, 成为正式法条, 到隋唐时“八议”已成通例, 且有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其二, 从法律的保护对象来看,“八议”制度适用的范围在不断缩小, 在奴隶社会时期, 由于刑不上大夫的观念影响, 凡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奴隶主贵族都可受到一定的优待, 而到了明清, 受到优待的主要就仅限于皇室一族了。
其三, 从法律本身内容看,“八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宽———严———宽———废”的曲折道路。西周创立“八辟”,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贵族奴隶主, 其内容未免失之于宽; 至秦汉实行新法( 主要是商鞅变法) ,“八议”不是被否定, 就是被严格限制; 魏晋隋唐时期“八议”的范围和宽容度都达到了顶峰, 也由此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弊端; 至明清之际,“八议”制度从形存而实废并最终被束之高阁, 彻底废除。
封建社会特权法律现象的存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稳定方面起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君权与官僚集团之间是一种博弈的关系。在至高无上的君权面前,官僚集团的权力自然是下位的。但是,鉴于他们享有共同的统治利益,这才能达到双方的相安共处,共享收益。对于官僚的非严重危害统治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行为亦需放宽处罚。这便是特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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